各市、县(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根据有关工作部署,2017年2月15日~3月5日,我站在2017年第一次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暨春节后复工安全生产工作专项督查中开展了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检查共覆盖14个设区市和36个县(区、市),共抽查工程91个,检查塔式起重机77台、施工升降机57台、物料提升机36台。其中,现场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有85个,占检查工程总数的93.4%;存在安全隐患的塔式起重机67台,占塔式起重机检查台数的87%;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升降机44台,占施工升降机检查台数的77.2%;存在安全隐患的物料提升机36台,占物料提升机检查台数的100%。本次检查共发出停工整改建议书42份,隐患整改建议书48份,停工率为46.2%,整改率为52.7%。本次检查的主要内容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除、使用运行、维修保养和日常检查情况;施工、监理、安装、产权(租赁)等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责任单位的履职情况。同时,检查组还对各在建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抽查,并就检查中所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工程各参建方进行整改。
检查结果显示,我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形势严峻。检查中部分项目未能按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桂建质[2015]6号)的要求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安全管理,部分项目起重机械设备的运转和安全装置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履职状况不理想,起重机械设备管理资料有待完善。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职责履行方面
1.部分项目起重机械设备未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使用登记备案即现场已完成安装并投入使用,如鹿寨县鸿泰名邸项目1#、3#、5#施工升降机、河池市锦城•国际(四期)项目施工升降机均未办理使用登记即现场已安装使用;灵川县瑞锦国际商贸城二期项目3#塔式起重机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即现场已安装使用。
2.部分项目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无上岗操作证件,如龙州县同顾·中央公园13#楼项目塔式起重机司索无上岗操作证。部分项目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操作证件过期或无效,如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儿科业务用房建设项目、梧州地委大院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程d栋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上岗证件均超过年审期限;武宣县圣湖豪庭二期16#、19#、25#楼及地下室工程塔吊司机和司索证件无效。
3.部分项目起重机械设备未进行安装检测合格即投入使用,如桂林市七星区福隆园片区(上关、三联)棚户区改造项目03地块1~5号楼、9号楼工程2#、4#塔机未经检测合格及投入使用。部分项目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检测报告涉嫌造假,如崇左市直属粮食储备库一期工程实际在用物料提升机生产厂家为南宁工建公司,但提供的资料为北流圭江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生产的物料提升机。
4.部分项目起重机械设备第三方检测过期,未及时进行年度定检,如柳州市天福苑项目1#楼、鹿寨县鸿泰名邸工程、贵港豪港华庭工程塔式起重机第三方检测过期,未及时进行年度定检。
5.部分项目未编制起重机械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方案未审批通过即现场已安装使用,如柳江县昌龙苑3#4#楼及地下室工程4#塔式起重机安装方案未审批通过但现场已完成安装;灵山县华兴·城市春天a区工程、都安密洛陀文化风情街工程现场均有多台塔吊同时使用但未编制多台塔吊防碰撞方案。部分项目安装方案与现场明显不相符,安装存在不规范行为,如岑溪市东山一号10#、11#楼工程10#塔式起重机安装方案附墙内容与现场不符。
6.部分项目起重机械日常检查、保养不到位,检查记录与现场情况不符,日常及定期检查流于形式。如来宾市海景·新城二期1#~4#工程施工升降机无任何资料即投入使用;贵港市六八村棚户区改造工程塔式起重机部分检查、验收表格内容空白或与实际不符;玉林市华商国际·b区14#、15#、20#楼及地下室工程的14#塔式起重机未明确维保单位,维保记录未盖章。
(二)安装、运行方面
部分项目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使用说明书进行安装, 安装存在不规范行为。日常维护、保养检查流于形式,检查中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使用存在较多安全隐患,具体隐患问题如下:
1.塔式起重机
部分项目塔式起重机起重量限制器、回转限位失效;变幅小车钢丝绳绳夹数量不够,小车滑轮破损严重;附墙撑杆与预埋件的联接方式与设计方案不符,方案采用锁轴联接,实际为焊接;塔身附着杆与预埋连接板之间连接处用钢筋代替连接板焊接,焊缝长度不够;塔身标准节连接螺栓选择错误,有效长度不足;附墙框与附墙杆连接销轴用焊条替代开口销;标准节内撑杆未有效固定;休息平台设置数量不够;未搭设司机通道;塔机与楼层连接通道防护栏杆与外架连接固定;基础积水。
2.施工升降机
部分项目施工升降机吊笼控制操作台急停开关失效;传动板与吊笼连接销轴开口销用铁线代替;吊笼笼顶维修限位开关失效用铁线捆绑固定;吊笼前安全门机械连锁保护装置失效;楼层上人通道未设置防护门,通道两侧未设置安全防护栏;未安装楼层呼叫装置;无限载人员数量和重量的限载标识;施工升降机安装于地下室顶板未进行规范的支顶;个别项目施工升降机涉嫌套牌使用报废设备。
3.物料提升机
部分项目物料提升机超过强制报废期限但仍在使用;卷扬机采用明令禁止使用的摩擦式卷扬机;揽风绳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联动安全装置失效;无专用控制箱;曳引机、配重处无围挡防护;楼层未安装停层防护门;物料提升机安装高度超过30米,但未能满足jgj88-2010中要求的相关要求及配备相关的安全装置;未按《关于加强施工现场物料提升机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桂建质[2007]28号)要求安装“一视频两联动”装置。
三、整改情况
对受检工程存在的问题,检查组已建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责任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要求限期整改。对部分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认真的项目,予以全区点名通报批评,并将这些项目列入“严管工程”名单,加强日常的检查和动态扣分。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1.各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起重机械设备的日常监管力度,保证本辖区内一年至少组织一次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可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对现场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确保隐患问题及时发现、及时消除。对安全隐患反复出现、整改不力的单位,予以相应的处罚。
2.各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组织本辖区内各参建企业学习相关国家、地方的起重机械设备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提高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组织各参建企业对往年区内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案例进行学习,督促参建各企业深刻吸取起重机械设备伤亡事故教训。
3.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须认真履行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职责,认真审核安装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安装方案及相关资料,监督安装单位及维保单位责任的落实情况。
4.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须注重配备项目部起重机械设备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要做好日常检查,及时反馈各项缺陷并组织安装单位进行整改,并完善相关影像资料归档工作,保持长效管理。同时给予专职管理人员相应的起重机械设备培训,组织学习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起重机械设备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并加以落实。
附件: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情况一览表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1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