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2]60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治工办发[2012]4号,附后)要求,我厅就开展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清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专项清理工作的范围、内容和清理检查处理
(一)清理范围。
从2012年6月开始,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办市[2012]21号和桂治工办发[2012]4号等文件提出的清理工作范围和内容要求,对本辖区内2011年以来新开工、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全部排查清理。检查处理工程项目涉及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单位和个人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存在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等问题。
(二)清理内容。
1. 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个人或者有资质证书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利用其他企业的资质及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2. 通过出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其他方式,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3. 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相关文件的规定,可以认定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的行为。
(三)检查处理。
对清理检查发现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视情节轻重,给予限制市场准入、降低或取消从业资质、吊销执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对主动查找、纠正问题的,可视情况从轻或减轻处理;对顶风违规、边清边犯的,长期挂靠借用、违规出租资质的,特别是涉及金额巨大、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直至清出我区建筑市场。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的严重危害性,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集中力量加大对本辖区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治理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维护我区建筑市场秩序。
(二)加大查办案件力度。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打击围标串标和转包、违法分包行为,通过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媒体报道等渠道发现问题和线索,集中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严厉打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的行为。特别是对国有企业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等问题,要坚决查处,不仅要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处罚,还要严肃追究企业有关负责人和行政监督部门的责任。要深挖细查违规行为背后的腐败问题。
(三)开展监督执法检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做好专项清理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履行好建筑市场监管职责,深入开展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和监督各方责任主体市场行为等。住房城乡建设部定于今年秋季组织开展全国建筑市场专项检查,将对此次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专项清理工作进行抽查。各市要认真做好迎检各项准备工作,我厅在此期间将对各市开展清理情况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在9月25日前,将本辖区内开展专项清理工作情况总结材料连同专项治理汇总统计表(详见附件)一并报送我厅建管处,以便汇总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自治区治工办。
联系电话及传真:0771—2260138
附件:1.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办市[2012]21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治工办发[201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